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321民初3760号之三
原告:朝阳市万通桥路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新兴街15-1号。
法定代表人:武亚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春侠,该公司职工。
被告:朝阳县冠达交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县柳城街道波赤村。
法定代表人:朱显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5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辽宁钧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朝阳市万通桥路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朝阳县冠达交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定于2022年5月6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原告朝阳市万通桥路建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400元减半收取20200元,由原告朝阳市万通桥路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波
人民陪审员 李丽梅
人民陪审员 苏宇航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 助理 韩 涛
书 记 员 刘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