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万通桥路建筑有限公司

朝阳市万通桥路建筑有限公司、朝阳县冠达交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302财保18号
申请人:朝阳市万通桥路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07626669XM,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新兴街15-1号。
法定代表人:武亚平。
委托代理人:宋春侠,女,汉族,1976年11月11日出生,该公司股东,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申请人:朝阳县冠达交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原名:朝阳县晟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1321670465,住所地朝阳县十二台村。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50年6月24日出生,住朝阳市双塔区。
申请人朝阳市万通桥路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朝阳县冠达交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2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朝阳市万通桥路建筑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车牌号为辽N9××××的车辆,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后二年。
二、查封辽宁兴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拍卖方式所取得土地后又拟以物抵债给被申请人朝阳县冠达交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原朝阳县晟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14572.48平方米的土地(以晟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大门为界,以东长80.6米,宽180.8米土地)。土地批号为:朝阳县人民政府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批复文件号[朝县政土让字(2010)20号],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朝阳县冠达交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辽NA××××、辽NC××××、辽NC××××、辽NC××××、辽NC××××、辽NC××××、辽NK××××、辽NC××××、辽NC××××、辽NC××××、辽NC××××、辽NC××××、辽NC××××、辽NC××××、辽NC××××、辽NC××××、辽NC××××、辽NC××××、辽NC××××、辽NC××××、辽NC××××、辽NC××××、辽NC××××、辽NC××××、辽NC××××、辽NC××××、辽NC××××、辽NC××××、辽NC××××、辽NJ××××、辽NW××××、辽NC××××、辽N3××××、辽NC××××、辽NZ××××的车辆,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后二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高 静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穆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