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万通桥路建筑有限公司

朝阳市万通桥路建筑有限公司、某某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302财保65号 申请人:朝阳市万通桥路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新兴街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07626669XM。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76年11月17日出生,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50年6月24日出生,住朝阳市双塔区。 申请人朝阳市万通桥路建筑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9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朝阳市万通桥路建筑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位于朝阳市双塔区五一街三段5号6C一**121室,产籍号Ⅰ-4-4-6C121的房产,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位于朝阳市双塔区南大街富丽公寓1号201C号2**2601室,产籍号Ⅰ-10-1-201C601的房产,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