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1303执55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朝阳市龙城区。
被执行人:朝阳市万通桥路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女,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项目负责人,住朝阳市双塔区。
***与朝阳市万通桥路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辽1303民初17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朝阳市万通桥路建筑有限公司应给付***承揽费26,917.60元,案件受理费266.30元,保全费42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7,604元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将余款20,000元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辽1303执554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