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纵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纵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324民初1532号-2 原告:沈阳纵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6965156426),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耀阳路18-1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同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711840),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13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通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阳纵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沈阳纵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纵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定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纵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76元,减半收取2938元,由原告沈阳纵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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