宸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源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宸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103执819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源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人民大街南汇通花园205-2-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2MA09YFKF1N。

法定代表人:陈晓波,总经理。

被执行人:宸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西街道天安路308号(奥林公馆)1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4988134Y。

法定代表人:李晓波,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申请执行人河北源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宸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100000元及利息。

本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宸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于2021年5月8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付款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已全部执行到位。至此,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被执行人宸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河北源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宸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