宸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市寓韵商贸有限公司、宸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25民初1398号 原告:宁波市寓韵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现代机电物资市场1号楼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8YK25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宸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西街道天安路308号(奥林公馆)1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4988134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被告:邢台高比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人民大街中段南侧汇通新天地商业广场C区十一层1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10826683458。 原告宁波市寓韵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宸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邢台高比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市寓韵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