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君行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12民初2796号
申请人:***,男,197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
被申请人:***,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现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申请人:王某,男,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现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
被申请人:山东君行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鼓楼街道办事处中御桥北路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166089113J。
法定代表人:杨宜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宁公用瑞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鼓楼街道办事处文化东路153号东二层楼二楼北首第一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MA3EP3Y22T。
法定代表人:尉吉冰,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王某、山东君行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公用瑞马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以保单保函的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王某、山东君行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公用瑞马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2,51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长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孔维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