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君行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济某某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中儒科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执保1838号
申请保全人:济***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区世纪大道西首路南。
法定代表人:郑太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晓宇,山东龙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龙,山东龙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中儒科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济阳街道华阳路368号总部中心B座7楼。
法定代表人:高淑梅,经理。
被保全人:山东君行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鼓楼街道办事处中御桥北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宜慧,总经理。
被保全人:王军,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
被保全人:山东艺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新赵路378号3号商业房。
法定代表人:陈凯,总经理。
被保全人:冯志强,男,1978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曲阜市。
申请保全人济***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被保全人中儒科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君行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军、山东艺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冯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济***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中儒科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君行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军、山东艺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冯志强银行存款1064102.72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保全人济***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以名下车牌号为鲁AF0××××汽车一辆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济***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被保全人中儒科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君行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军、山东艺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冯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作出(2021)鲁0114民初8544号民事裁定书,为保障该民事裁定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中儒科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君行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军、山东艺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冯志强银行存款1064102.72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申请保全人济***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鲁AF0××××汽车一辆,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传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齐 硕
书 记 员 魏国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