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执保1838号
申请保全人:济***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区世纪大道西首路南。
法定代表人:郑太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晓宇,山东龙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龙,山东龙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中儒科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济阳街道华阳路368号总部中心B座7楼。
法定代表人:高淑梅,经理。
被保全人:山东君行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鼓楼街道办事处中御桥北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宜慧,总经理。
被保全人:王军,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
被保全人:山东艺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新赵路378号3号商业房。
法定代表人:陈凯,总经理。
被保全人:冯志强,男,1978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曲阜市。
申请保全人济***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被保全人中儒科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君行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军、山东艺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冯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济***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中儒科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君行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军、山东艺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冯志强银行存款1064102.72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保全人济***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以名下车牌号为鲁AF0××××汽车一辆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济***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被保全人中儒科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君行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军、山东艺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冯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作出(2021)鲁0114民初8544号民事裁定书,为保障该民事裁定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中儒科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君行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军、山东艺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冯志强银行存款1064102.72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申请保全人济***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鲁AF0××××汽车一辆,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传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齐 硕
书 记 员 魏国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