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君行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济某某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中儒科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8544号 原告:济***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世纪大道西首路南。 法定代表人:**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儒科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区济阳街道华阳路368号总部中心B座7楼。 法定代表人:高淑梅,经理。 被告:山东君行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鼓楼街道办事处中御桥北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告:山东艺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新赵路378号3号商业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曲阜市。 原告济***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中儒科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君行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艺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济***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18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济***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红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