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12民初834号
原告:济宁市兖州区汇源五金商场,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鼓楼街道中御桥南六中路口路西16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兖州新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告:山东君行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鼓楼街道中御桥北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济宁市兖州区汇源五金商场与被告**、山东君行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济宁市兖州区汇源五金商场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宁市兖州区汇源五金商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市兖州区汇源五金商场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济宁市兖州区汇源五金商场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