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0124执116号之一
平阴鑫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山东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0)鲁0124民初4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判决书确认:被告山东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平阴鑫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款207662.5元及利息;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保全保险费800元及诉讼费用4112元。
因山东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1年01月08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于2021年01月13日向被执行人电子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期履行。
本院自2021年01月08日起至2021年4月25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大数据办案平台进行五次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山东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1年02月05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西营北路41号进行了调查,该址居民表示,被执行人山东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搬离原址,难以查找其下确切地址。
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到平阴县榆山××西关社区居委会线下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山东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平阴县榆山××西关社区无债权,工程款已按合同比例足额支付完毕。
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平阴鑫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人张令华,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于2021年02月10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山东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21年4月25日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山东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人黄士清高消费至本案义务履行完毕。
本院于2021年04月25日已对申请执行人平阴鑫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人张令华进行终本约谈,其不申请悬赏执行,不申请移送破产。本案应执行标的207662.5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保全保险费800元及诉讼费用4112元、执行费3077元,已执行到位0元,剩余标的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勇
审判员 董广荣
审判员 朱 斌
书记员 陈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