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诉人某某、济南精鲁机械有限公司、济南大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以及原审被告某某、某某、济南庆尚科技有限公司、济南迅安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华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鲁01执1109号
上诉人**、济南精鲁机械有限公司、济南大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以及原审被告**、**、济南庆尚科技有限公司、济南迅安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华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1民终39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未主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由其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350元的义务,经审判部门移送,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中,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向本院履行11420元,扣除执行费70元,余款11350元作为案件受理费一并缴国库,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