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124执59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阴县鑫建灯具店与被执行人山东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2018)鲁0124民初298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主要内容为:被告山东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平阴县鑫建灯具店工程款10万元及利息。申请人于2020年4月10日向平阴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其未实际履行。
本院先后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不动产等信息,其名下无车辆、证券、工商、不动产登记信息,亦无可供执行的存款。
本院至山东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西营北路41号进行了现场调查,未发现其办公场所,也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平阴县鑫建灯具店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寻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依法对将被执行人山东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本院认为,对被执行人山东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平阴县鑫建灯具店进行了约谈,申请执行人平阴县鑫建灯具店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万元及利息,未结标的额为10万元及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言波
审判员 朱 斌
审判员 刘 超
书记员 唐兴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