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济南长兴建设商砼有限公司、山东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13执3137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长兴建设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炒米店104国道口。

法定代表人:李如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友祥,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山东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西营北路41号。

法定代表人:黄士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济南长兴建设商砼有限公司与山东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0113民初15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以(2020)鲁0113执3137号立案执行。

本院作出的(2019)鲁0113民初1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以下内容:“一、限山东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南长兴建设商砼有限公司砂浆款214400元。二、被告山东东泰建设有限公司自2014年9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欠付砂浆款2144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为计算标准向济南长兴建设商砼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64元,诉讼保全费2570元,共计9434元,由山东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山东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经查询,被执行人山东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签收,后多次与济南兴达顺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士真电话联系并电子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但其电话始终处于无人接听的状态,亦未接受电子送达文书,后本院予以公告送达。被执行人至今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

本院先后五次对被执行人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的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山东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多个银行账户,但存款余额较少,本院已予以部分冻结。另查,被执行人山东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房地产、车辆登记信息。后,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本院对被执行人山东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黄士真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及将该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

2020年12月10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传统查控,在其登记地址进行查找,但该单位已查无下落。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现在经营场所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至2021年3月29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货款、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本院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友祥,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山东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其表示无法提供财产线索,亦不申请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强

人民陪审员 张 鹏

人民陪审员 邢 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执 行 员 宋宝群

书 记 员 李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