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24执56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
被执行人:山东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西营北路41号。
法定代表人:黄士清。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2019)鲁0124民初6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主要内容为:山东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78767元;山东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支付原告**工程款利息(以78767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立的义务,申请人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
本院于2022年4月6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车辆、房地产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等信息,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至被执行人公司所在地进行调查,向被执行户籍地所在单位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线索,未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执行线索的核实情况。
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电话终本约谈,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同意进行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工程款78767元,案件受理费885元,申请费920元,公告费560元,工程款利息11555元(自2018年12月30日起至2022年7月28日止),执行费1081元;未执行标的为支付工程款78767元,案件受理费885元,申请费920元,公告费560元,工程款利息11555元(自2018年12月30日起至2022年7月28日止),执行费1081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124民初6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
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贺 涛
审 判 员 李 峰
审 判 员 曹文举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韩天宇
书 记 员 曹松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