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24执恢27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平阴县榆山街道***村432号,身份证号:37012419********。
申请执行人:李成国,男,汉族,住平阴县榆山街道东关村五区197号,身份证号:37012419********。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平阴县东阿镇北门村183号,身份证号:37012419********。
被执行人:山东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西营北路41号,注册号:×××5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平阴县榆山街道西关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为该村驻地,组织机构代码:B4809800-0。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被执行人: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黄河路中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4084029221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成国、***与被执行人山东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平阴县榆山街道西关社区居民委员会、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2018)鲁0124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立的义务,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2日向平阴法院申请立案执行,首次执行案号:(2018)鲁0124执1354号。因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2年4月13日,申请执行人以平阴县榆山街道西关社区居民委员会、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案工程质量保证金到期为由,要求法院恢复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恢复本案执行,本院通过邮寄及公告等送达方式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其未实际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22)鲁0124执恢27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被执行人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0000元。被执行人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异议认为,涉案工程保修期间其支出维修费用100864元应予以扣减。因该异议审查处理中,对该款项无法予以处理。
本院先后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证券、工商登记信息。
本院至平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了房屋查询,未发现山东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本院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该公司已不在其注册地办公,无法找到相关人员及公司办公地址。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山东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列入失信名单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本院认为,对被执行人山东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与申请执行人***、李成国、***进行了约谈,申请执行人***、李成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5159.7元及利息,未结标的额为25159.7元及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0124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峰
审判员 ***
审判员 贺 涛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