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83民初2431号之二
原告:肥城市鑫利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石横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罗绪亮,经理。
被告:山东汇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孝里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孝里镇胡林坡102号。
负责人:王立智,经理。
被告:山东汇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凤凰路3999号。
法定代表人:李宁,经理。
被告:房世元,男,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告:李光涛,男,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原告肥城市鑫利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汇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孝里分公司、山东汇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世元、李光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原告肥城市鑫利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肥城市鑫利华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肥城市鑫利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56元,减半收取计3628元,财产保全费2670元,以上共计6298元,由肥城市鑫利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刁剑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韩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