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汇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济南港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山东汇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3民初36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济南港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灵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汇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济开发区。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汇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济南港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汇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山东汇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作出(2023)鲁0113民初36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汇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山东汇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济南港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济南港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汇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山东汇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万元的冻结或解除查封的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济南港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