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3民初363号
申请人:济南港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灵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汇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济开发区。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汇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济南港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汇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山东汇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济南港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申请人济南港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南港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汇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山东汇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济南港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