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3民初365号之一
原告:济南港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灵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汇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孝里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汇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济南港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汇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孝里分公司、山东汇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济南港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济南港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南港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56元,减半收取2178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620元,由济南港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秦淑美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