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民终40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汇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凤凰路399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安市岱岳区平安建筑器材租赁站,经营场所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办事处堰北村。
经营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玉彬,男,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曹县。
上诉人山东汇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安市岱岳区平安建筑器材租赁站、杜玉彬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22)鲁0911民初1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山东汇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汇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姜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