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隆洋建筑实业有限公司

宁夏隆洋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与宁夏贺兰珍堡酒庄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宁01执181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隆洋建筑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夏贺兰珍堡酒庄有限公司(原宁夏德大农业生态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宁夏隆洋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贺兰珍堡酒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宁01民初26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宁夏贺兰珍堡酒庄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宁夏隆洋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312万元及逾期利息46800元(暂自2018年12月10日计算至2019年3月10日)、案件受理费31996元、保全费2022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4408元,以上共计3235226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贺兰珍堡酒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35226元及利息;
若被执行人宁夏贺兰珍堡酒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不足以偿还,不足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安宁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赵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