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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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宁0104执保1208号
宁夏二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解除保全申请人宁夏二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隆洋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0104财保61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解除保全申请人宁夏中房集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0104财保61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确定解除对被申请人宁夏隆洋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银川满城南街支行,账号×××)的查封措施。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执行保全,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解除保全申请人宁夏二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隆洋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0104财保611号之一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