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宁0104执保1149号
宁夏二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申请人宁夏二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隆洋建筑实业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财保61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文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宁夏隆洋建筑实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银川满城南街支行,账号64×××58),冻结期限为2021年12月20日至2022年12月19日止(保全完毕,详见回执),至此,本案已保全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申请人宁夏二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隆洋建筑实业有限公司纠纷一案,已经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