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晋法民初字第37号
原告云南新时代致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占虎,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昆阳。
委托代理人***,云南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晋宁营销服务部。
住所:昆明市晋宁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昆明市。
委托代理人***,云南鑫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新时代致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晋宁营销服务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晋宁营销服务部起诉的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新时代致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新时代致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晋宁营销服务部的起诉。
审判员*梅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