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新时代致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云南新时代致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云南腾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云0122民初472号
原告(反诉被告):云南新时代致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占虎,系公司总经理。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事处郑和东路(地矿局机掘队办公楼一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7097369631。
委托代理人:龙昌琴,女,1987年8月14日生,汉族,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人,住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现住昆明市晋宁区,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季国光,系云南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云南腾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匡良,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事处恢厂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683657350P。
委托代理人:黎俊,系云南国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反诉被告)云南新时代致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云南腾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受理后,被告(反诉原告)提出反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4月25日、2019年11月29日、2019年12月10日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反诉被告)新时代致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占虎、委托代理人季国光,被告(反诉原告)云南腾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黎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云南新时代致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反诉原告)支付多功能厅会议系统采购设备货款7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反诉原告)承担。事实与理由:首先改变案由为承揽合同纠纷,因为合同约定的标的不是产品本身,而是经过安装调试完毕的会议系统工程,即工作成果。该案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于2018年7月17日签订《腾晋国际陆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多功能厅会议系统采购项目合同书》,约定被告(反诉原告)向原告(反诉被告)采购腾晋国际陆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多功能厅会议系统设备一套,并安装于被告(反诉原告)公司坐落于昆明市晋宁区中谊村的腾晋国际陆港保税中心会议室,采购总价74万元,付款方式为:合同所需货物全部到货经甲方确认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50%计币37万元,所有设备安装调试完毕通过甲方验收合格支付至合同金额的95%计币33.3万元,剩余合同金额的5%作为质保金,1年质保期满后支付。双方还对具体的采购设备清单、质量、安装调试、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相应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反诉被告)按合同约定于2018年7月25日将全部采购设备交被告(反诉原告)公司确认后,于2018年8月1日在被告(反诉原告)公司指定的腾晋国际陆港保税中心会议室现场安装调试,安装调试完毕后交付被告(反诉原告)公司使用,2018年8月10日对被告(反诉原告)公司的会议系统使用人员进行专门培训。被告(反诉原告)公司使用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公司先后多次派人到被告(反诉原告)公司帮助解决使用上存在的问题。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被告(反诉原告)公司在采购货物到货就应当支付37万元,安装调试完毕又应当支付33.3万元,然而被告(反诉原告)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后经原告(反诉被告)公司催收,被告(反诉原告)公司要求原告(反诉被告)先开第一笔37万元款项的发票然后付款,但是发票开具给被告(反诉原告)公司后,被告(反诉原告)又以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达不到其要求等理由拒绝付款,直至本案起诉,被告(反诉原告)公司分文未付。被告(反诉原告)欠货款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反诉被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反诉被告)只有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反诉被告)诉讼请求。
被告(反诉原告)云南腾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辩称:1、从本案合同签订的实质可以看出,本案是买卖电子产品的合同,是电子产品会议系统,原告(反诉被告)负责将产品提交被告(反诉原告)合格后进行安装,合同性质应该是买卖合同,而不是承揽合同。所有系统的部件都由原告(反诉被告)提供,合同形式也是采购合同,因此我们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说是承揽合同关系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2、双方签订的是多功能会议系统的采购合同,原告(反诉被告)将会议系统安装后经被告(反诉原告)验收合格后才算竣工验收。付款条件:所需货物到货并经被告(反诉原告)验收合格后支付总款的50%,所有设备安装完毕后通过被告(反诉原告)验收合格支付到95%,要全部到货验收合格才到达付款条件。安装完成后经过多次调试均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使用目的和功能,并且该系统的部件、技术参数或者指标,很大一部分均没有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最主要是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使用目的,正如原告(反诉被告)诉状中陈述的:原告(反诉被告)公司先后多次派人到被告(反诉原告)公司解决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证明问题确实是存在的,但是要注意不是使用中的问题,而是产品质量存在的问题,这一点双方均清楚。3、本案争议焦点,会议系统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使用目的及合同约定标准,这个是专业技术问题,所以双方同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在鉴定以前及鉴定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派人参加,尤其原告(反诉被告)是派了专业的厂家的人员,那么鉴定结果出来后鉴定机构罗列了数十项问题,纵观整个鉴定报告,原告(反诉被告)安装的会议系统,不能达到双方约定的使用目的,因此原告(反诉被告)诉求支付货款的条件并未达到。
被告(反诉原告)云南腾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请人民法院判令解除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的《腾俊国际陆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多功能会议系统采购项目合同书》。2、判令被反诉人拆除、搬走其在反诉人处安装的“(B型)多功能会议系统”所有的设施、设备。3、判令被反诉人承担违约金140000元。4、判令对己破坏的办公桌子赔偿损失。5、本案本诉与反诉的全部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反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反诉人(简称:腾晋物流)与被反诉人(简称:新时代公司)于2018年7月17日签订《腾晋国际陆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多功能厅会议系统采购项目合同书》,合同约定:腾晋物流向新时代公司采购“(B)型)多功能会议系统”;自2018年7月17日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之内新时代公司必须将合同标的“多功能会议系统”全部安装完毕;新时代公司将系统安装调试运行正常,并由腾晋物流验收确认,视为竣工。(第三条、第二款、4项〕;……如验收达不到规定要求,对腾晋物流造成一定影响,新时代公司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第五条验收〕。2018年8月底新时代公司称:安装完毕,没有问题了,可以试用。后在试用过程中均发生严重问题,在新时代公司多次调试后仍然不能正常使用。具体问题为:该系统开启、使用时出现了大量问题:客户端无限重启、显示器闪屏、死机、部分水牌不显示、远程访问网址无法上传会议文件、同屏时软件错误、反应慢甚至卡顿等等数几十项问题。上述问题虽经新时代公司工作人员多方调试均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使用目的。对于上述问题,新时代公司不愿协调处理,对接过程中双方多次发生严重争执与冲突,双方矛盾激化并不断升级,新时代公司不但没有实质性解决问题,反而在晋宁区法院起诉要求支付款项,在本诉程序中,双方己向法院提出申请司法鉴定。综上所述,新时代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其安装设备、设施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使用目的,己经给腾晋物流经营和生产造成严重影响,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在此请人民法院判令支持反诉人之反诉请求。
原告(反诉被告)云南新时代致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针对反诉辩称:大部分问题在本诉部分已陈述,补充以下意见:1、被告(反诉原告)已经实际接收本案所涉会议系统,并已经实际使用;2、对于本案所涉会议系统存在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和存在一定的瑕疵,是原被告双方均没有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造成的,原被告双方均有责任;3、鉴定结论列举的问题不足以导致会议系统整体质量不合格,更不足以导致双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应驳回反诉原告(本诉被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对有争议的事实:原告(反诉被告)云南新时代致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原代(反被代):因为两个案件的争议焦点都是一样的,所以证据是合在一起的。
证据一、原告(反诉被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反诉被告)的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
证据二、被告(反诉原告)工商登记信息一份,证明被告(反诉原告)的主体资格及登记信息情况;
证据三、《腾俊国际陆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多功能会议系统采购项目合同书》(含附件设备清单)1份,证明1、2018年7月17日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签订《腾骏国际陆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多功能厅会议系统设备合同书》,采购多功能会议系统一套并由原告(反诉被告)负责为被告(反诉原告)安装完毕;2、具体采购设备双方有明确的约定(详见合同附件设备清单);3、合同还约定了付款方式为:合同所需货物全部到货并经甲方确认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50%,即人民币37万元,项目所有设备安装调试完毕通过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95%,即人民币33.3万元,项目完工后乙方向甲方提出验收申请,15日内甲方不组织人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剩余5%为质保金,1年质保期满支付;4、被告(反诉原告)违约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这个合同名称上虽然写的是采购合同书,但内容上写的是安装调试并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可以看出不只是买卖设备,还包含了相关的劳务在里面。合同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义务中第一项中说甲方指派工程代表配合调试等,可以看出不只是买卖关系,还存在承揽关系。还有一个条款说按设计方案执行。乙方安装调试运行正常并经甲方验收确认视为合格……。几个条款均看出本案合同不是单纯的买卖合同关系,还有承揽合同关系。还承担3年免费保修和免费更换的服务。付款方式第一条,货送到就应该支付第一笔款项,本案已经安装完就说明被告(反诉原告)已经确认没问题才安装的。第二条说甲方验收合格才支付第二笔款,就要由被告(反诉原告)组织验收,但是安装完成后他们不组织验收导致的本案会议系统没有验收。设备清单部分是鉴定的相关依据,涉及参数有1200多项目,鉴定后只有16项有问题,比重较小;
证据四、2018年8月1日安装调试完成设备数量清点表1份(23-48页),证明原告(反诉被告)按约定的设备清单将被告(反诉原告)采购的设备交付被告(反诉原告)并在被告(反诉原告)公司安装调试完毕;
证据五、“腾骏国际陆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多功能厅会议系统”培训签到表一份、照片2张(49-51页),证明原告(反诉被告)将被告(反诉原告)采购的设备按合同约定在被告(反诉原告)公司安装调试完毕交付被告(反诉原告)后,2018年8月10日专门组织对被告(反诉原告)系统使用人员进行了专门的培训,也证实该系统交付被告(反诉原告);
证据六、《中心会议室》清单1份(52-61页),证明被告(反诉原告)使用系统过程中,双方2018年12月20日再次对双方合同约定采购的核心部分的设备(中心会议室系统设备,价值482760元)进行了再次确认签字;
证据七、照片1张(62页),证明被告(反诉原告)接收本案原告(反诉被告)交付的设备系统后一直正常使用的事实:2018年12月25日被告(反诉原告)正常使用该设备系统“讨论被告(反诉原告)公司《2018年公司年终奖评比方案》;
证据八、被告(反诉原告)公司函件2份(63-65页),证明被告(反诉原告)已经确认收到原告(反诉被告)安装调试完毕后交付的全部系统设备;
证据九、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66-67页),证明原告(反诉被告)按照被告(反诉原告)的要求将第一期合同款37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被告(反诉原告),但是被告(反诉原告)未付款;
证据十、设备(产品)生产厂家的资质材料3组(68-78页),证明本案原告(反诉被告)根据双方合同约定采购的设备(产品)来源于正规的有资质的公司,产品质量及软件的著作权等均符合法律及行业规定;
证据十一、相关产品认证证书、检验(测)报告及行业认证结论等9组(79-),证明本案原告(反诉被告)采购的全部设备(含硬件设备和软件设备)都经过相关部门检验合格出具了检验报告,产品质量是不存在问题的。具体包含:1、产品认证证书2份;2、产品认证试验报告1份;3、软件测试报告1份;4、信息安全测试报告1份;5、检验报告4份;6、检测报告1份;7、FCC认证结论4份;8、CE认证结论8份;9、CTK实验报告1份。
补充证据:
一、原告(反诉被告)方针对鉴定意见与合同项目参数对比后对鉴定意见所做的情况说明1份,与鉴定意见对比标注的合同设备清单1份,证明:1、从双方的合同附件合同设备清单可以看出,本案所涉会议系统涉及技术参数项目有1282项,鉴定意见对每一项进行鉴定验证后,一共测出16项与合同不符的情形(1225会议室12项,1307会堂4项),不但所含比重很小,而且这些不符的情形都不是本案会议系统使用功能的关键问题,没有哪一项会导致本案所涉会议系统无法使用,而且都是可以通过整改、维护或者更换就可以解决的小问题。一个包含1282项技术参数的会议系统工程,在验收前发现几个瑕疵并不能导致整个会议系统工程质量不合格;2、通过对比鉴定意见可以看出,对方两次来函列举的诸如卡顿、文件丢失、电脑无限重启、闪屏、远程访问无法上传等会议系统使用功能上的关键问题,在鉴定意见中均未出现。鉴定意见所列与合同不符的内容很多与会议系统的功能使用无关,有关的只需要更换一些硬件或重新设置一下软件就能完全满足。鉴定意见中鉴定出的问题,是软件的问题,重新设置就可以使用,功能就能达到。鉴定意见4.1.1第九条CCC标志不在的问题,当时是有的,产品放了一年就没在了,我们提供了出厂的照片,证明当时是在的,这个也不是功能性的问题。4.1.1第十条说有软件故障,软件长期不使用会出现的问题,我们在对对方培训的时候是可以用的。关于麦克风那是长期不用或者使用中出现的问题,电子产品长期闲置出现问题,维护一下就好了。合同约定中免安装,鉴定书不符,这个只要不是用户安装就属于免安装。4.1.1第十二条、4.1.2型号不符的问题,当时是因为厂家停产了,并与被告(反诉原告)方沟通过的,但是新安装的性能更好。放大器约定不符的问题,当时是因为安装的原因,跟对方沟通后说可以更换性能更低的不影响使用的,这个有微信记录。LED鉴定上显示是视频处理的传输质量所致,换个线或者插座就能解决。电子布标是因为被告(反诉原告)当时没有机房安装,所以说不要了,就没安装。
二、机型变更证明1份、型号性能参数证明及参数对照表各一份,针对鉴定意见4.1.1第12条,投影机与合同不符,4.1.5型号不符,厂家做了一个说明,说那个产品停产了,就换了另一种,这个性能更先进,不影响使用功能;
三、照片5份,证明被告(反诉原告)已经使用设备,培训的时候系统全部是正常的,系统一直在生成日志;
四、微信聊天记录,原告(反诉被告)的龙昌琴(微信昵称“微笑”)跟被告(反诉原告)的雷经理的聊天记录,2018年12月的证明是要付款的情况,另一个是关于签货清单的问题,他回复说不用签字了。12月30日下午这个是关于3台4000A经沟通后变为2台4000A、1台2000A,当时说要扣除差价的问题。10月15日的聊天记录上说因为已经变了,所以要求写一个说能满足使用功能及扣除相关款项的说明。10月18日他们实际使用了设备,因为前一天有聊天记录是第二天要使用。关于付第一笔款被告(反诉原告)的雷经理说已经在走流程了;
五、CCC认证标识的照片2份及证书1份,就是针对鉴定结论中的问题,证明交付设备给被告(反诉原告)的时候是有这个标识的,附在书面材料当中的,鉴定时候为什么不在了我们不知道,因为产品放了一年多;
六、鉴定当天拍的照片,服务器上有一个日志,确定2019年3月25日及9月25日也在使用设备的记录,证明设备被告(反诉原告)方实际上一直在使用的事实。
被告(反诉原告)质证认为,对证据一、证据二三性无异议,但证明目的有异议:1、系统安装后原告(反诉被告)没有向被告(反诉原告)提出验收申请;2、多次使用后不能达到验收条件。合同性质是会议系统采购的设备,是成品不是半成品。证据四的设备数量清点表和签字三性不认可,经代理人向被告(反诉原告)工作人员确认签字的不是被告(反诉原告)方人员,杨文创和王森均不是被告(反诉原告)人员。并且不是验收合格的确认单。证据五培训签到表和照片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培训是培训过了,但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案是争议会议系统是否能够正常使用。证据六会议室清单的三性不认可,因为清单只有61页有签字,是公司人员的签字,其余的没有签字。证据七、照片的三性不认可,是在显示器上照的,不能证明是在被告(反诉原告)系统的显示器上拍的,不能证明是正常使用设备。证据八的两份函件的三性认可,对于证明观点不认可,只能是在原告(反诉被告)购买的设备达不到使用目的,与合同约定不符,被告(反诉原告)要求拆除,提前通知原告(反诉被告)方解除合同,因为在试用过程中双方矛盾激化。发票与本案没有关系。证据十、证据十一的资料是原告(反诉被告)提交的设备里面的部件,没有厂家的标识及CCC认证,要国家相关部门出具的才能证明产品是来自正规的公司,也不能证明设备及软件有著作权。认定书及检测报告看不出是我们购买的产品还是其他产品,不能证明单个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如果不存在质量问题肯定是能够正常使用的。认证结论等结合会议系统所使用产品的部件,没有CCC标识,没有产地,连技术参数都没有,所以证据十、十一的三性不认可。补充证据的证据一涉及鉴定意见书我方在鉴定书质证时发表意见。证据二变更证明的三性不认可,变更只能证明原告(反诉被告)违反合同,合同中是有约定的,必须符合合同的约定,电子产品是具有稳定性兼容性。证据三5份照片的关联性不认可,并且不能证明被告(反诉原告)予以证明的事实,这是在试用过程中,不能证明能够正常使用。证据四微信聊天记录三性不认可,聊天双方的身份没有严格的鉴定下来,并且所提到的“验货单已经交给被告(反诉原告)”,那么验货单的签收情况都没有。证据五关于CCC认证的三性不认可,要有一个粘贴的标识,并不是厂家盖章就能证明有CCC认证,鉴定报告里面也说没有。
反诉原告(反诉被告)提交证据如下:
证据一、《腾俊国际陆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多功能厅会议系统采购项目》合同,证明1、原被告双方自2018年7月17日签订被告(反诉原告)向原告(反诉被告)采购“多功能会议系统”的合同;2、原告(反诉被告)将系统安装调试运行正常,并由被告(反诉原告)签收确认,视为竣工。(第三条、第二款、d项)。……如验收达不到规定要求,对被告(反诉原告)造成一定影响,原告(反诉被告)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3、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是:⑴所需货物全部到货并经被告(反诉原告)确认合格后支付50%;⑵所有设备安装调试完毕通过被告(反诉原告)验收合格后支付到95%(新时代公司没能够达到验收付款条件)并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使用的部件没有根据合同所附的电子产品参数使用;采购合同是成品的采购,特征就是采购。
证据二、云南腾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12月27日、2019年1月25日分别向原告(反诉被告)发出的(241号)、(19号)《函》,证明被告(反诉原告)知其“会议系统”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能使用,达不到验收合格的条件,腾晋公司已经明确告知被反诉人将所安装的系统拆除,解除合同;
证据三、被告(反诉原告)向晋宁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材料,证明被告(反诉原告)因原告(反诉被告)安装系统的产品质量问题而向相关部门举报投诉,并且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受理,接受了我们的材料,但没有立案;
证据四、照片三张,证明被告(反诉原告)对会议桌子进行了切割以使用原告(反诉被告)的会议系统,但是会议系统不能使用,桌子也不能再使用;
证据五、会议系统发票。证明,2018年6月15日被告(反诉原告)购买了被破坏性切割的桌子等家具,共计1234639元,其中会议桌是32450元;
证据六、云南腾晋物流股份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第39期)(第41期)、《昆明市晋宁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区政府领导赴腾晋物流公司调研的工作方案(代通知)》、《晋宁区政府领导莅临腾晋国际陆港调研指导工作简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调研组莅临腾晋国际陆港项目调研指导工作简报》,证明在新时代公司安装会议系统两到三个月经多次整改、维修之后,在新时代公司技术人员的保障之下,2018年10月20日、11月5日区政府、云南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分别到我公司进行指导工作,在12楼和13楼会议室使用反诉被告会议系统,该会议系统出现严重故障,之后两次总经理办公会议,这个会议是每周要举行的,主要对公司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指示,在2018年10月26日办公会上,公司领导要求尽快与新时代公司接洽解决办公会议系统的问题,11月9日的会议上公司领导提出拆除该会议设备,同时证明会议系统自安装后经过数次整改和维修不能使用,就算在新时代公司多人保障之下,在10月20日区政府和11月5日省领导到会试用的过程中都出现严重的问题,同时应证了2018年12月27日致新时代公司关于拆除会议系统的函241号及2019年4月10日、4月22日、7月1日三次到晋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名举报新时代公司会议系统的质量问题,经过多次整改仍然存在严重的问题;
证据七、2018年12月新时代公司关于腾晋国际陆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多功能会议系统的函,证明了1、新时代公司确认会议系统在试运行使用过程中三次派技术人员进行调试、维修和整改,新时代公司在函中说明会议系统无法使用办公系统软件,只能使用金山公司的软件,需要注意的是办公系统软件是普遍使用的,而金山公司的不一定会使用,操作非常不便,新时代公司也承认,同时请我方谅解,并且愿意降价1万元,对于新时代公司的意见我方不同意;3、鉴于现有的问题,新时代公司承诺,保证加强服务,确保系统在后期使用时,能够稳定运行,说明之前的运行肯定是不稳定的,不然不会做出那么明确的承诺;
证据八、2018年12月27日新时代公司关于云南腾晋公司关于拆除报税物流中心B型多功能会议采购项目中型会议设备的回复函,证明:1、新时代公司确认会议系统出现问题,先后4次派厂家人员到现场进行整改和维修,并且2018年10月20日派人对区领导来调研时进行全权值守、维修,但是这天还是出现重大故障问题;2、新时代公司承诺,如果双方就会议系统问题发生纠纷,可以由双方约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不能达到使用要求,则无条件拆除全部设备并承担所有检测费用。
反诉被告(本诉原告)质证认为,对证据一的三性认可,但要证明的观点不认可,本合同的标的不是产品本身,而是工作成果,证明观点应该以我们本诉的证明观点为准;证据二的函件真实性认可,但正好证明了被告(反诉原告)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按合同约定如果在使用中有什么问题,我们承担3年的保修,他发来的函直接就要求拆除,这与合同双方的约定是违背的,另外还证明反诉人函件上列明的问题,通过鉴定实际上绝大部分都不存在;证据三他们到工商局等报案材料的真实性认可,但实际上工商管理部门最终的结论是说他们的报案不属实所以不予立案;对证据四、五照片的三性不认可,看不清楚,但是对方因为做会议系统实际上是跟我们购买过一个组合型的桌子,但是价格是29500元,装升降平台的,就是切割的那台,只是桌子,不包含凳子,是我们代他们采购的,他们把钱付给家具公司,家具公司把钱又付给我们了;证据六的三性不认可,看不出与本案的关系;证据七会议纪要的三性均不认可,是被告的单方行为,要做这种文件是非常容易的,而且是他们的单方意愿。晋宁区政府办公会工作方案的通知及晋宁区政府莅临腾晋调研公司的简报及调研工作简报,这三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但对证明观点不认可,因为这组证据恰好证明了被告方对本案设备未经验收就擅自使用,其次该组证明不能证实被告方主张的经过整改该系统不能使用的事实,在10月20号那个阶段从来没有整改过,只存在原告派人到被告公司解决他们不会使用的问题,是去教他们使用。证据八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这组证据也证实了原告公司几次派人到被告公司帮助他们解决在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不存在被告所主张的维修、整改的问题。
被告(反诉原告)申请证人雷某出庭作证,证明会议系统在安装完毕后试用每次都出现问题,新问题不断,老问题依旧,整改很多次也都不满意。厂家的人大概整改和维修过三四次,新时代公司的人员过来过至少七八次。我认为会议系统出现的这些问题是因为设备的生产厂家的软件技术不成熟,新时代公司的施工工艺达不到要求,很多高频信号和强电信号没有分离,好多没有做地线,对系统的稳定性造成影响,所以整个系统不稳定,问题很多所以没有验收,达不到验收条件。
原告(反诉被告)质证认为,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因为:1、证人是被告公司员工,与被告及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2、证人的证明内容实际上代表的就是腾晋公司,所以证明是自证事实,自己证明自己。
被告(反诉原告)质证认为,证人证言真实客观反映了会议系统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证人证言与我方反诉的证据是相互印证的,同时与鉴定意见书相互印证,证明了原告在安装这个会议系统的过程中所使用的部件不符合合同要求,因而使用功能也达不到合同要求。
经被告(反诉原告)申请鉴定,原告(反诉被告)同意,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多次协商,最后确定由四川省成都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对会议系统进行了鉴定。经鉴定意见为:本次鉴定的1225会议室和1307会堂的会议系统与合同约定要求主要不符合的内容如下:一、1225会议室:1、无纸化会议系统中央控制器主频与合同约定“不低于3.4GHZ”不符;2、无纸化会议系统中央控制器会议配置管理与合同约定不符;3、无纸化会议系统管理软件PT-MCS3.0业务平台对接与合同约定不符;4、无纸化会议系统管理软件PT-MCS3.0快速座位分配与合同约定不符;5、无纸化会议系统管理软件PT-MCS3.0上传会议文件与合同约定不符;6、无纸化会议一体式升降终端仰角与合同约定不符;7、无纸化会议系统客户端专业版A3大小文件与合同约定“布局合理”不符;8、无线交互式控制终端处理器与合同约定“IntelcoreI5处理器”不符;9、证书及标识与合同约定不符,其中无纸化会议系统中央控制器PT-MCU3000PRO外体未见CCC标识,涉嫌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加施管理要求》;10、无纸化会议系统:a、正常上电的麦克风不能通过扬声器系统播放声音,未达到使用目的。B、7号、14号无纸化会议一体式升降终端为显示屏主体出现故障,未达到使用目的。C、无纸化会议系统中无纸化会议系统客户端-专业版,发言人无法通过触摸屏开关话筒,与合同约定不符;11、分布式可视化交互管理控制系统:Clickshare无线演示系统与合同约定“免安装”不符;12、扩声系统(1225会议室):扩声系统中投影机,与合同约定“F500X”不符。二、1307会堂:1、扩声系统(1307会堂):数字功率放大器与合同约定“数字功率放大器(品牌:PLEXUS型号EDA4000A):3台”不符;2、大屏显示系统:a、LED大屏显示不正常的,未达到使用目的;b、控制计算机品牌为联想,型号为启天M415,型号与合同约定“启天M410”不符;3、辅材及配件:16口千兆交换机,与合同约定“24口10/100/1000M自适应千兆非管理型交换机”不符;4、1307会堂未见设备:控制系统软件、电子布标、65寸触控一体机、智能笔、移动推车、全频扬声器。经现场鉴定结果显示,云南腾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腾俊国际陆港保税物流中心12楼、13楼的会议系统及系统所使用的部件在系统集成、零部件配置、型号、功能、参数等方面没有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和建设,不符合双方签订的《腾俊国际陆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多功能厅会议系统采购项目合同书》内容约定相关要求。
原告(反诉被告)质证认为,对鉴定报告的三性无异议,但是鉴定报告列举的十多项问题清单,不足以导致会议系统无法使用,不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被告(反诉原告)质证认为,对鉴定意见的三性认可。鉴定前原告(反诉被告)对系统进行了保养,鉴定结果上会议系统从中央控制器到硬件、软件、传输器及终端系统、视频、音频等均存在严重的问题,根据双方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已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和产品的使用功能,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鉴定报告证明了原告(反诉被告)具有违约行为。
本院综合对双方证据及鉴定意见认证如下:该案证据从形式上看有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五种。双方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大部分无意见,主要是对证明目的有分歧。其中被告(反诉原告)对原告(反诉被告)提交的设备数量清点表、会议室设备清单、照片、微信截图,原告(反诉被告)对被告(反诉原告)提交的会议记录、照片,证人证言等三性不认可。本院认为双方的证据与本案需要证明之案件事实均有一定的联系,而且双方的证据在一定程度上相互印证案件事实,且双方均系正规合法经营的公司,在当地均具有良好信誉的公司,从双方的公信力来看,双方提交的证据可信度也较高,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但能否证明各自的诉讼主张即证明力的大小,就要综合分析上述五种证据与本案的事实之间的关联性来来审查。该问题本院将在本院认为部分进行进一步论述。关于鉴定报告,鉴定前双方对鉴定机构的确定进行了充分协商,鉴定机构、鉴定人员、鉴定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鉴定内容客观真实,本院对三性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于2018年7月17日签订《腾晋国际陆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多功能厅会议系统采购项目合同书》,约定被告(反诉原告)向原告(反诉被告)采购腾晋国际陆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多功能厅会议系统设备一套,并安装于被告(反诉原告)公司坐落于昆明市晋宁区中谊村的腾晋国际陆港保税中心会议室,采购总价74万元,付款方式为:合同所需货物全部到货经甲方确认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50%计币37万元,所有设备安装调试完毕通过甲方验收合格支付至合同金额的95%计币33.3万元,剩余合同金额的5%作为质保金,1年质保期满后支付。双方还对具体的采购设备清单、质量、安装调试、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相应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反诉被告)于2018年7月25日采购设备,并于2018年8月1日在被告(反诉原告)公司指定的腾晋国际陆港保税中心会议室现场安装调试完毕后交付被告(反诉原告)公司试用。2018年8月10日对被告(反诉原告)公司的会议系统使用人员进行专门培训。被告(反诉原告)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公司先后多次派人到被告(反诉原告)公司帮助解决使用上存在的问题。试用后被告(反诉原告)公司认为会议系统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达不到合同的目的,为此拒绝付款,并要求原告(反诉被告)拆走设备。另查明经被告(反诉原告)申请鉴定,原告(反诉被告)同意,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多次协商,最后确定由四川省成都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对会议系统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显示:云南腾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腾俊国际陆港保税物流中心12楼、13楼的会议系统及系统所使用的部件在系统集成、零部件配置、型号、功能、参数等方面没有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和建设,不符合双方签订的《腾俊国际陆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多功能厅会议系统采购项目合同书》内容约定相关要求。另外查明被告(反诉原告)为12楼会议系统配置办公桌29500元。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的目的是要使买卖的标的物在工作中发挥应有的功能和作用,达到使用目的。该案争议的焦点为:一是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二是本案涉及的产品问题是否达到解除合同的程度;三是系统是否还有维修整改的条件;四是违约金能否得到支持。针对焦点一,首先双方订立合同标题《腾俊国际陆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多功能厅会议系统采购项目合同书》明确该合同为“采购项目”,具有明显的买卖属性;其次,合同内容第一条再次明确为“采购项目”,合同内容第五条“验收”约定:“交货时,乙方(原告)随货向甲方交付设备必要的合格证、保修卡、相关资料(如操作手册等)”全部产品安装调试完成后,甲方(被告)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能收。第六条“付款方式”约定,合同所需货物全部到货并经甲方确认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50%。从合同的表现形式到内容来看,主要是原告(反诉被告)转移涉案电子产品的所有权给被告(反诉原告),被告(反诉原告)支付价款的一些买卖方面内容的约定,体现的是买卖的性质,该案涉及的电子产品较多,原告(被告)附有将这些电子产品安装组合,让其发挥会议系统功能的功能,这是该案买卖合同中原告(反诉被告)的附随义务,是上述电子产品作用正常发挥的一种技术服务手段。该案涉及的电子产品都是单独的具有各自完整功能的个体电子产品,非原告加工、定做,只是原告通过其专业技术手段将上述独立的电子产品组装后发挥综合系统功能,实际上是对产品功能的正常使用提供一种附随义务,因此该案应当是买卖合同关系。焦点二,该案多功能会议系统采购合同是使用基于移动互联网的会议交互系统、现代通讯技术音频技术、视频技术、软件技术,通过文件的电子交换完成会议系统的功能,其特征是文件传输网络化、文件显示电子化、文件编辑智能化、文件输入可控化。核心功能主要是完成会议签到、文件分发、文件上传、呼叫服务,文件同步演练等功能。而整个会议系统功能的正常发挥需要系统硬件、软件及技术服务几个方面的保障才能正常发挥系统的作用。该案会议系统从硬件、软件方面来分析,原告(反诉被告)作为经销商只是将生产商已经生产成型的具有独立的单个电子产品(如清单中涉及的二通道天线话筒接收机,无线手持话筒等)进行组装,形成一级子系统,即发言系统、扩声系统等五个子系统,又由五个子系统相互配合形成一个完整的会议系统。单个电子产品的质量是一级子系统正常运行的保障,而单个电子产品数量较多,不可能逐一进行鉴定,其质量的保证一是从外观上对单个独立电子产品进行审查,如主要电子产品有无CCC标识、数量、型号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二是一级子系统功能能否正常发挥作用,是本案审查的重点,也是鉴定的核心内容。而原告(反诉被告)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意见中将会议系统单个独立的电子产品拆分成电子产品配件进行罗列,细分为1282个电子配件,本院认为这与鉴定内容无参照性,对鉴定报告的质疑无意义。本案会议系统经鉴定机构鉴定,结果显示:云南腾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腾俊国际陆港保税物流中心12楼、13楼的会议系统及系统所使用的部件在系统集成、零部件配置、型号、功能、参数等方面没有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和建设,不符合双方签订的《腾俊国际陆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多功能厅会议系统采购项目合同书》内容约定相关要求。因此造成整个会议系统无法正常使用,如会议系统中的麦克风在正常上电时不能通过扬声器系统播放声音、发言人无法通过触摸屏开关话筒、LED大屏显示不正常,未达到使用目的等,这些作为会议系统最基本的功能都不能保障,可见会议系统功能与会议系统的实际使用要达到的目的存在较大差距,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故本院对被告(反诉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拆除设备的请求予以支持,对原告(反诉被告)要求被告(反诉原告)支付货款的请求不予支持。三是责任划分问题。首先,是对产品的验收问题,又分二个层次,一是对电子产品的数量、型号的验收。该案原告(反诉被告)提交的验收证据是对电子产品的数量、型号的验收,但又存在数量、型号与合同约定的不一致的情形,如中央控制器主频合同约定为不低于3.4GHZ,实际鉴定为3.0GHZ等。原因是双方存在验货手续不完备,原告(反诉被告)作为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但出现电子产品的数量、型号与合同约定的不一致的情形,为此原告(反诉被告)负有主要责任,被告(反诉原告)作为使用者,未尽认真验收义务,也负有一定的责任;二是对整个会议系统的验收问题,会议系统存在的问题只有在不断的试用过程中才能发现、修复和完善,这也是验收的前提。但从双方的证据可以看出,双方对会议系统存在的质量问题一直在协商和争执中,并没有对整个会议系统进行验收。原告(反诉被告)提交被告(反诉原告)公司出具的函件2份、2018年12月新时代公司出具关于腾晋国际陆港报税物流中心B多功能会议系统的函(腾晋公司也提交)、被告(反诉原告)向晋宁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材料、云南腾晋物流股份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第39期)(第41期)、2018年12月27日新时代公司关于云南腾晋公司关于拆除保税物流中心B型多功能会议采购项目中型会议设备的回复函,以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证明新时代公司针对会议系统出现的问题,先后多次派公司和邀请生产厂家人员到现场进行整改和维修,但会议系统存在的质量问题还是未解决。关于系统安装后一直有日志记录是否证明腾晋公司在使用系统问题,只能说明服务器在此期间一直处于开机状态,但不能反应由具体的操作人员对服务器及服务应用进行了更改,对具体服务应用配置的更改,需要看相应服务的日志查看(如有),且要看日志的内容,新时代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进一步证明,因此不能认定腾晋公司一直在使用系统和对具体服务应用配置进行了更改。2018年12月27日新时代公司给予云南腾晋公司关于拆除报税物流中心B型多功能会议采购项目中型会议设备的回复函中承诺,如果双方就会议系统问题发生纠纷,可以由双方约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不能达到使用要求,则无条件拆除全部设备并承担所有检测费用。三是关于系统是否还有维修整改继续使用的条件。这也要从两个方面分析。一是新时代公司有无技术能力继续维修整改确保会议系统功能的正常发挥。系统安装后鉴定前新时代公司针对会议系统出现的问题,已多次派公司技术员并邀请生产厂家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整改和维修,但会议系统问题并未解决。鉴定前双方协商又给新时代公司维护时间,新时代公司邀请生产厂家技术人员再次到现场对会议系统进行了维护,在此基础上鉴定机构才开始鉴定,结论会议系统还是存在问题。因此腾晋公司对新时代公司的技术能力产生合理怀疑可以理解;二是双方矛盾尖锐,本院多番作调解工作无果,腾晋公司坚持解除合同,拒绝接受新时代公司对会议系统再进行整改维护。本院认为在买卖关系中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该案虽然双方选定了会议系统产品,但会议系统存在质量问题,腾晋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本院已予以支持,因此后继服务的基础已不存在,且接受服务必须自愿,不得强迫,在腾晋公司不愿意接受新时代公司对会议系统后继服务的情况下是无法开展后继服务的。故会议系统后期维修整改继续使用的条件已无履行的可能。四是违约金能否得到支持。如前所述,该案至今整套会议系统尚未验收,虽然主要责任在新时代公司,但本院已支持被告(反诉原告)要求原告(反诉被告)解除合同、拆除设备的请求,原告(反诉被告)已承担了相应损失,不宜在承担直接损失以外的违约金等间接损失。至于被告(反诉原告)出资29500元在12楼会议系统配置办公桌,由于进行了切割,不宜再适用于其他系统,损失应由原告(反诉被告)承担。根据双方协商鉴定的约定,由于鉴定结论为会议系统功能不能达到合同目的,故鉴定费7万元,鉴定其它支出8480.5元,合计78480.5元,应由原告(反诉被告)云南新时代致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云南新时代致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云南腾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腾俊国际陆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多功能厅会议系统采购项目合同书》;
二、限原告(反诉被告)云南新时代致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安装在被告(反诉原告)云南腾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腾俊国际陆港保税物流中心12楼、13楼的会议系统及系统所使用的部件(含12楼会议系统配置的办公桌,不含凳子)拆除,并由原告(反诉被告)云南新时代致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赔偿被告(反诉原告)云南腾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桌款人民币29500元;
三、鉴定费人民币7万元,鉴定其它支出人民币8480.5元,合计78480.5元(已由云南腾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由原告(反诉被告)云南新时代致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支付被告(反诉原告)云南腾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四、驳回由原告(反诉被告)云南新时代致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云南腾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诉讼费112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云南新时代致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诉讼费31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云南腾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果在判决生效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缓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决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 判 员  孙建刚
人民陪审员  陶邵勇
人民陪审员  杨 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矣丽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