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新时代致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晋宁县新时代计算机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晋法执字第13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5年11月1日生,汉族,云南省晋宁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
被执行人晋宁县新时代计算机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占虎,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昆阳郑和东路(地矿局机掘队办公楼一楼)。
申请执行人***依据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2013)晋民初字第68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晋宁县新时代计算机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支付赔偿款256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晋宁县人民法院(2013)晋民初字第685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戴 勇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