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赤峰天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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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6)内0402民初4545号原告:***,男,1954年2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蒙古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长青街三段一委**号楼***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振喜,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男,住赤峰市红山区昭乌达小区钢卫段松园*号楼*单元***室,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赤峰天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玉龙大街。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原告***诉被告***、赤峰天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撤诉。案件受理费***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08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34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闫岩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