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赤峰天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翁牛特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翁行初字第56号
原告赤峰天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翁牛特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
法定代表人***,系局长。
委托代理人***,翁牛特旗人力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翁牛特旗人力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经常居住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
第三人***,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
二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巴林右旗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原告不服被告翁牛特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行政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被告于2014年9月10日申请追加***、***为本案第三人,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向第三人送达了追加第三人通知书、行政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参加诉讼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另于2014年10月17日,原、被告、第三人及案外人***达成协议,第三人***因涉案工人较多,工资发放需要时间为由,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中止本案审理,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原告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查,被告已于2014年12月15日将涉案翁人社监理字【2014】第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撤销。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天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邮寄送达费40.00元,合计6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XX林
审判员***
审判员*林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