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赤峰天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赤峰天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赤立终字第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峰天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锡泊桥北50米下洼子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赤峰市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解放东街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赤峰天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4)松民初字第17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本案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本案所争议的款项系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垫付工人工资,该款项属于建设施工工程款。2、该款项已经在双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审结,如果有争议也是属于执行范围,并非不当得利纠纷。3、本案既然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红山区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红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垫付了工人工资,被上诉人行使追偿权引起的不当得利纠纷,并非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双方就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达成调解协议。上诉人称该款项已经在双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审结,如果有争议也是属于执行范围,并非不当得利纠纷。该上诉理由应该是实体审理中解决的问题,不作程序审查。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不当得利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80元,邮寄费4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乔慧婷******
审判员吉雅******
助理审判员张磊******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