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赤峰天元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红法执字第74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赤峰天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赤民二终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要求将被执行人赤峰天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申请执行赤峰天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款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赤峰天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申请执行赤峰天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款1050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乌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