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浦江屹立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浦江屹立建设有限公司、黄红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民终21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浦江屹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浦阳街道西山北路**。
法定代表人:潘小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刚,男,197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原审被告:***,男,197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原审被告:***,男,197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上诉人浙江浦江屹立建设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20)浙0726民初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浦江屹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浙江浦江屹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浦江屹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受理费951元(已减半收取),由浙江浦江屹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予以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高耘
审判员楼晋
审判员*照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