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26财保8号
申请人:杭州富阳山得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洞桥镇贤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0888844524。
法定代表人:董生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斓,浙江弘哲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浦江屹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西山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6075337185A。
法定代表人:潘小敏。
被申请人:***,男,197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申请人杭州富阳山得木制品有限公司与浙江浦江屹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杭州富阳山得木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浦江屹立建设有限公司(户名:浙江浦江屹立建设有限公司、账号:3300××××3472、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浦江仙华支行)、***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杭州富阳山得木制品有限公司提供个人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杭州富阳山得木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浙江浦江屹立建设有限公司(户名:浙江浦江屹立建设有限公司、账号:3300××××3472、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浦江仙华支行)、***名下的财产在49911元限额内进行保全。
案件申请费519元,免予收取。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利川
zdqz立案审查表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盛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