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浦江屹立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浦江屹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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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26民初1184号
原告:***,男,198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鑫,浙江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浦江屹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西山北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潘小敏。
原告***与被告浙江浦江屹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原告所欠工资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陈瑛
二○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季龙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