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26民初474号
原告:王子贵,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鑫,浙江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才伟,男,197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浙江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浦江屹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西山北路**。
法定代表人:潘小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生,北京盈科(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子贵与被告金才伟、浙江浦江屹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自愿、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2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宏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吴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