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0)桂0122执保598号
广西建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福建才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广西建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福建才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于2020年9月25日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20)桂0122民初4188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冻结被申请人福建才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20×××46账户的存款6490147.24元,实际控制金额129849.47元,冻结有效期限1年,从2020年9月30日至2021年9月29日。冻结被申请人福建才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福建上杭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兴杭支行90××××68账户的存款6490147.24元,实际控制金额6490147.24元,冻结有效期限1年,从2020年9月30日至2021年9月29日。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0)桂0122民初4188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