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才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山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17723号之一 申请人:中山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火炬开发******石场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74045026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临城镇南岗工业区新塘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6850722848。 法定代表人:**炘。 被申请人:中山市宝裕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路1号君华新城3区62幢11卡-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70283923D。 法定代表人:***。 中山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宝裕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作出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宝裕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1531897.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已足额冻结1531897.5元。申请人中山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冻结期限即将届满为由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继续对上述足额冻结账户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山市**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31897.5元(详见继续冻结存款通知书)。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