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83民初207号
原告:浙江新大新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金发佳苑15幢27-29号营业部。
法定代表人:金禄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娅,浙江霁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攀,浙江霁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省东阳市方中古典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东阳市吴宁街道卢宅社区艺海北路18号大楼东侧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郭园丹。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新大新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东阳市方中古典园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新大新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新大新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丹萍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郑晓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