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大新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新大新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东阳市万禾腾飞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783民初11840号

原告:浙江新大新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金发佳苑****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金禄明,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郑丽娅、王攀,浙江霁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飞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住所地东阳市吴宁街道卢宅社区学士南路****>

法定代表人:单正平。

原告浙江新大新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东阳市***飞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设备及安装费461872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逾期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攀及被告法定代表人单正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2月28日,原、被告签订了《设备及安装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位于东阳市××楼的房屋定做安装中央空调,工程总价款128万元,设备进场、交付时间预计为2019年3月20日,合同签订当天需付款38.4万元,主机设备进场前支付38.4万元,2020年6月1日前支付44.8万元,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6.4万元;任何一方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确立的义务,每逾期一日,按本合同总价的2‰支付违约金。原告于合同签订后进场施工,并按约完成工程,被告按约支付了前两笔款项,第三笔44.8万元至今没付。被告在施工后期另外增加了部分工程,2019年9月17日,原告的工作人员就增加的工程费用65872元通过微信要求被告法定代表人单正平支付时,被告方回复“本周”(即2019年9月22日前),后被告仅支付新增工程的费用52000元,尚欠13872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第三期款项44.8万元、尚欠新增工程费用13872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理应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因双方就第三期44.8万元约定的逾期违约金过高,本院酌情按LPR的四倍计算;就尚欠的新增工程费用13872元,双方虽未书面约定违约金,但原告可要求被告自承诺期限届满之日次日起按同期LPR支付逾期利息。故对原告诉请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不予支持;被告辩称新增工程的费用为52000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阳市***飞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新大新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设备及安装款461872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其中13872元的利息从2019年9月2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另外448000元的利息从2020年6月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浙江新大新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4元,减半收取4502元,由原告浙江新大新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52元,由被告东阳市***飞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4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陈英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