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91执恢14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新大新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金发佳苑****营业房,组织机构代码:581665915。
法定代表人:金禄明。
委托代理人王攀,浙江霁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杭州广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福雷德广场******房码:580269697。
法定代表人:聂志辉。
申请执行人浙江新大新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广盛置业有限公司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91民初5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案款人民币175697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缴款通知单,要求被执行人杭州广盛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杭州广盛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数次通过浙江省人民法院执行管理系统、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及电子商务信息提起协查申请。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已轮候查封,无处置权,无工商股权登记信息,有车辆登记信息,未实际扣押,无沪市A股市场证券登记信息,无深市A股市场证券登记信息,无股转系统证券登记信息,银行存款极少量。另,本院现场上门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
截止至今,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人民币1756971元及利息。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浙江新大新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广盛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91执恢14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施国华
审判员 吴文兵
审判员 陈**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顾莹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