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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2民初15728号
原告:浙江新大新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金发佳苑1-5幢27-29号营业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浙江霁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霁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女,195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浙江新大新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受理。2021年10月9日,原告浙江新大新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新大新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新大新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96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新大新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