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02民初11156号
原告:浙江新大新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金发佳苑****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金禄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攀、郑丽娅,浙江霁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7年2月22日出生,住东阳市。
原告浙江新大新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浙江新大新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新大新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新大新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6元,减半收取计963元,由浙江新大新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冯运才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朱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