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02民初10713号
原告:浙江新大新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金发佳苑****。
法定代表人:金禄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娅、王攀,浙江霁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新大新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新大新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新大新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胡 曼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徐筱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