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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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02民初469号
原告:**正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海曙区高桥镇高峰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新大新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三江街道八一南街金华商城C区一楼。
法定代表人:金禄明。
原告**正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新大新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正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正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