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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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3民初6007号
原告:***,男,195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冠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新大新工程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南路西段888号泰地世锦园27幢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062013907M。
法定代表人:金禄明。
被告:浙江万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杭州市江干区尊宝大厦30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MA2AXJNN65。
法定代表人:金禄明。
被告:浙江新大新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三江街道八一南街金华婺城区c区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581665915U。
法定代表人:金禄明。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27号1-7层、10-4层、19-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843034284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新大新工程安装服务有限公司、浙江万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新大新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