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耀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泰丰泵业有限公司、湖南耀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3财保90号
申请人:江苏泰丰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阳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运泰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耀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白沙路**天机大厦**
法定代表人:彭欣。
申请人江苏泰丰泵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向湘谭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耀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保险单号:PZPP19430100900000000437。2019年11月21日,湘谭仲裁委员会将保全函和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泰丰泵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耀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案保全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江苏泰丰泵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