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3财保9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泰丰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阳路4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运泰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耀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白沙路207号天机大厦201房。
法定代表人:彭欣。
申请人江苏泰丰泵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耀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仲裁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2019)湘0103财保9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耀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法院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泰丰泵业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耀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江苏泰丰泵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