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湘03民特35号
申请人湖南耀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泰丰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在审查过程中,2020年1月22日,申请人湖南耀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江苏泰丰泵业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耀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确认仲裁协议的申请属于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耀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湖南耀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罗蔓莉
审 判 员 文仕林
审 判 员 李瑞玲
代理书记员 何牧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