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8民初1161号
原告: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天禹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
原告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与被告湖南天禹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